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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严禁民办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跨学年收学费
2013-09-03 00:11:00

  8月29日,四川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近期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招生行为、收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完善安全制度,增加安全设施,确保民办学校安全开学。

  为此,各地将重点检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否存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设立分支机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现象。

  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在收取学费等费用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社会进行收费公示。严禁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严禁民办学校利用学生信用违规融资。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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